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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路交通事故纠纷
来源:林春光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2-11
浏览量:514

     2009年7月某日,被告庄某驾驶轿车转弯时,与同向直行的原告曹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,导致原告曹某受伤,摩托车受损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曹某负次要责任。原告曹某经司法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。被告庄某所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东营市某运输公司,被告庄某系该公司司机。原告将庄某、东营市某运输公司及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停车费、鉴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0元;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范围内赔偿原告曹某伤残赔偿金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9704.95元;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,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。

二、剩余的医药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33157.2元,鉴定费、停车费1400元,上述共计34557.2元,被告东营市某运输公司承担80%的责任,即27645.76元。

      原告曹某对诉讼结果比较满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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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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